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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工会会员集体福利慰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2020-01-12 09:23  

  

各分工会:

 将《吉首大学工会会员集体福利慰问管理办法(试行)》《吉首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加以贯彻实施。

                                                     吉首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0112

 


吉首大学工会会员集体福利慰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发〔201820)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员集体福利慰问是指工会在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时给会员的慰问等。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由校工会组织为会员每人每年发放2100 元的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可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全年按时节分次发放。
    第四条 工会会员生日,由校工会组织为会员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不超过300 元的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第五条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结婚证、出生证为准)时,由校工会或者校工会委托分工会看望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第六条 工会会员去世时,由校工会或者校工会委托分工会慰问并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第七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由校工会每年集中召开一次座谈会予以欢送,并为每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八条 工会会员生病在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住院(急诊、留观除外),由校工会或者校工会委托分工会看望慰问,并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202011日起试行,202011日前发生的本办法所指事项按以前标准执行,其它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0112

 

 

吉首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使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根据全国总工会、湖南省总工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是工资在学校发放的在编在职(含人事代理)并加入学校工会组织的困难教职工;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教职工,经核实可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分别低于吉首市(吉首校区教职工)和张家界市(张家界校区教职工)最低生活标准的(具体参照吉首市和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文件),经政府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教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吉首市或张家界市最低生活标准,但因家庭成员下岗失业、疾病、伤残、子女教育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三、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教职工;

五、因本人罹患重大疾病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教职工;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校教代会生活福利组研究认为需要补助的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为一次性(年终)困难补助,每户教职工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第五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困难教职工向所在单位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分工会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所在单位党政复核同意;

三、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各分工会上报的申请人员,确定一次性困难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方案;

四、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将拟定的一次性困难补助对象用适当的方式公开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五、工会按财务制度及时将补助金发放到困难教职工手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给予补助:

一、因违法、违规而产生各种费用导致困难的;

二、非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而引起经济困难的;

三、平时有不合理投资、消费行为或不良嗜好的;

四、没有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五、子女进入高收费学校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经校教代会生活福利组研究认为不予补助的。

第七条 学校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及时吸纳新的困难教职工进入档案,同时对已经脱贫教职工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生活福利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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