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根据实际,决定调整全校教职工文体协会,并修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现予以重新公布,希望各教职工文体协会加强自身管理,积极开展活动,把学校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吉首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共九个):
(一)太极养生协会
名誉会长: 龙先琼
会 长: 李培雄
副 会 长: 海 刚 胡志方 麻成金 罗建军
秘 书 长: 廖 干
副秘书长: 俞晴
理 事 : 刘 昕等
(二)气排球协会
会 长:徐建波
秘 书 长:黄昱力
(三)乒乓球协会
名誉会长: 廖志坤
会 长: 熊静梅
副 会长: 张学文(张家界校区)
秘 书 长: 田建平
副秘书长: 李必云
理 事: 宾 悦
(四)摄影协会
会 长:彭克锋
秘书长:张 彦
(五)足球协会
名誉会长:周华忠
会 长:王海波
副 会 长:赵海奇
秘 书 长:龚 伟
(六)羽毛球协会
会 长:吴 力
秘书长:刘建新
(七)篮球协会
名誉会长:肖 松
会 长:陈敏灵
副 会 长:何 剑
秘 书 长:陈 帅
副秘书长:饶云鹏 阳 帅 龙 辉
(八)校区球类协会
名誉会长:王 绯 蔡建刚
会 长:田开俊
副 会 长:李小丽 简功友 粟 娟
秘 书 长:张学文
副秘书长:侯万能 田进婷 李良嘉
(九)歌舞协会
会 长: 余艳丽
秘书长:彭晓兰 石雯丽
二、《吉首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营造和谐、活跃的校园文化氛围,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文体协会,是指由我校在职教职工基于共同的文体兴趣和爱好,自愿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不得从事任何与协会性质无关、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协会活动应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
第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文体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协会的成立审批、资源协调、经费支持与监督管理。
协会在法律和学校规定范围内享有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10名及以上联合发起人,且所有发起人均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二)有规范的协会名称、明确的协会管理办法(需包含名称、活动内容、会员权利义务、组织架构、财务制度等);
(三)有相对稳定的活动内容和初步的活动计划;
(四)有明确的活动负责人(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成立协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年度活动计划等;
(二)校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三)审核通过后,由校工会发文公告,予以正式成立。
第八条 协会的登记事项(如名称、负责人、会员名单等)如需变更,应提前向校工会提交变更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协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工会予以注销或撤销:
(一)协会会员人数低于10人的;
(二)连续一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经督促后仍无改善的;
(三)管理混乱,无法正常运作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凡承认协会管理、热爱该项活动的在职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部分协会经校工会批准,可适当吸纳离退休教职工或教职工家属作为会员,但不享有核心会员的全部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协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团结,不得损害学校及协会的利益;
(三)按要求缴纳会费(如有);
(四)爱护协会的公共器材和设施。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自我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选举负责人、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通常设会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会长、秘书长等)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备案。负责人应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
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内部协调;
(三)管理协会经费和资产;
(四)代表协会进行对外联络;
(五)定期向会员和校工会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可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或技术指导,但须报校工会知晓。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应于每学期初向校工会提交学期活动计划,学期末提交活动总结。协会开展常规性活动(如日常训练、内部交流等),需提前向校工会报备活动时间、地点,以便协调场地资源、经费支持等。
第十八条 校工会鼓励协会为活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为协会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但这并非法律责任,更多是道义上的支持。
第十九条 协会举办以下活动,须提前向校工会提交详细活动方案(含安全预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全校性或跨协会的大型比赛、演出、展览等;
(二)涉及校外人员参与或与外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需要申请专项经费或寻求商业赞助的活动;
(四)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户外或高强度活动。
第二十条 活动安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协会负责人为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会员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只有当教职工是受指派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时受伤,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如有);
(二)学校工会下拨的专项活动经费或补贴;
(三)社会赞助(须经校工会审核批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账目,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如有),并接受校工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协会通过学校经费购置的资产和接受的捐赠物资,均属学校财产,协会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协会注销时,其资产由校工会负责清算和处理。
第七章 支持、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根据协会的规模、活动计划、活动效果及预算情况,对协会给予以下支持:
(一)协调校内活动场地、设施的使用;
(二)对特色鲜明、活动丰富、影响力大的协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为协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定期对协会进行检查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建设、活动开展、经费管理、会员满意度及安全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运作规范、活动丰富、成效显著、会员评价高的协会,校工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经费和资源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不善、活动开展不力或违反本办法的协会,校工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经费支持、直至注销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管理细则,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首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首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