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校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根据实际,决定调整全校教职工文体协会,并修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现予以重新公布,希望各教职工文体协会加强自身管理,积极开展活动,把学校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吉首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共九):

太极养生协会

名誉会长: 龙先琼

   : 李培雄

: 海  刚   胡志方   麻成金  罗建军

: 廖  干

副秘书长: 俞晴

   : 刘 昕等

气排球协会

   长:徐建波  

长:黄昱力

乒乓球协会

名誉会长: 廖志坤

   : 熊静梅

 会长: 张学文(张家界校区)

: 田建平

副秘书长: 李必云

 :  宾 悦

摄影协会

 长:彭克锋

秘书长:  

足球协会

名誉会长:周华忠

   长:王海波

长:赵海奇

长:龚  

羽毛球协会

   长: 

 秘书长:刘建新

篮球协会

名誉会长:肖 

    长:陈敏灵

  长:何 

  长:陈 

副秘书长:饶云鹏        

校区球类协会

名誉会长:王   蔡建刚

   长:田开俊

   长:李小丽   简功友    

长:张学文

副秘书长:侯万能   田进婷   李良嘉

(九)歌舞协会 

会   长: 余艳丽

秘书长:彭晓兰  石雯丽

二、吉首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营造和谐、活跃的校园文化氛围,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文体协会,是指由我校在职教职工基于共同的文体兴趣和爱好,自愿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不得从事任何与协会性质无关、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协会活动应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

第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文体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协会的成立审批、资源协调、经费支持与监督管理。

协会在法律和学校规定范围内享有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10名及以上联合发起人,且所有发起人均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二)有规范的协会名称、明确的协会管理办法(需包含名称、活动内容、会员权利义务、组织架构、财务制度等);

(三)有相对稳定的活动内容和初步的活动计划;

(四)有明确的活动负责人(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成立协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年度活动计划等;

(二)校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三)审核通过后,由校工会发文公告,予以正式成立。

第八条 协会的登记事项(如名称、负责人、会员名单等)如需变更,应提前向校工会提交变更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协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工会予以注销或撤销:

(一)协会会员人数低于10人的;

(二)连续一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经督促后仍无改善的;

(三)管理混乱,无法正常运作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凡承认协会管理、热爱该项活动的在职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部分协会经校工会批准,可适当吸纳离退休教职工或教职工家属作为会员,但不享有核心会员的全部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协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团结,不得损害学校及协会的利益;

(三)按要求缴纳会费(如有);

(四)爱护协会的公共器材和设施。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自我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选举负责人、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通常设会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会长、秘书长等)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备案。负责人应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

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内部协调;

(三)管理协会经费和资产;

(四)代表协会进行对外联络;

(五)定期向会员和校工会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可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或技术指导,但须报校工会知晓。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应于每学期初向校工会提交学期活动计划,学期末提交活动总结。协会开展常规性活动(如日常训练、内部交流等),需提前向校工会报备活动时间、地点,以便协调场地资源、经费支持等。

第十八条 校工会鼓励协会为活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为协会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但这并非法律责任,更多是道义上的支持。

第十九条 协会举办以下活动,须提前向校工会提交详细活动方案(含安全预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全校性或跨协会的大型比赛、演出、展览等;

(二)涉及校外人员参与或与外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需要申请专项经费或寻求商业赞助的活动;

(四)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户外或高强度活动。

第二十条 活动安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协会负责人为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会员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只有当教职工是受指派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时受伤,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如有

(二)学校工会下拨的专项活动经费或补贴;

(三)社会赞助(须经校工会审核批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账目,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如有,并接受校工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协会通过学校经费购置的资产和接受的捐赠物资,均属学校财产,协会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协会注销时,其资产由校工会负责清算和处理。

第七章 支持、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根据协会的规模、活动计划、活动效果及预算情况,对协会给予以下支持:

(一)协调校内活动场地、设施的使用;

(二)对特色鲜明、活动丰富、影响力大的协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为协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定期对协会进行检查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建设、活动开展、经费管理、会员满意度及安全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运作规范、活动丰富、成效显著、会员评价高的协会,校工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经费和资源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不善、活动开展不力或违反本办法的协会,校工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经费支持、直至注销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管理细则,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首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首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510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