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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8-12-09 00:00  
吉首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学校女职工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全校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建功立业。
     第三条 努力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主要内容的“四自”教育,引导女职工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树立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等关系,做新时代的新女性。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组织女职工参加学校各类业务技术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适应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六条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调查研究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同一切歧视、侮辱、迫害女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上、经济上、家庭问题上等与男同志平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组织全校女职工开展有利于增强女职工体质、活跃女职工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第八条 监督、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女职工保护设施,协助医务部门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普检。
      第二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校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各部门分工会设女工委员。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卜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l一2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提名,也可由各分工会自下而上推荐,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时,经民主协商,推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处级岗位的女职工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进入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校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递补。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定期召集会议研究布置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主动争取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的支持。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紧紧依靠广大女职工,做好女职工工作,要经常深入到女职工中去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成为女职工说话、办事的贴心人。
      第十八条 校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二00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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