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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9-07-24 19:57  

(20019月制定,2006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学校女职工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湖南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全校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在全面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校园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侮辱、虐待、摧残和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大力加强女职工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建设,开展丰富多彩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

  第八条 推动教职工家庭文化建设活动,推广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建立平等和睦稳定的家庭。

  第九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三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校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各部门分工会设女工委员。

  第十一条 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提名,也可由各分工会自下而上推荐,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时,经民主协商,推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处级岗位的女职工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进入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并进行工作 检查、总结。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主动争取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的支持。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深入到女职工中去调查研究,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校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并列入预算。

上一条:吉首大学工会关于表彰“五好文明家庭”“先进女教职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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